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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就大豆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规则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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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就大豆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规则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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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大商所发布公告,就黄大豆(5598, 5.00, 0.09%)1号、黄大豆2号、豆粕(4308, 31.00, 0.72%)、豆油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规则修改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则修改主要围绕相关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的业务需求,旨在为境外交易者参与相关品种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和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此前大商所已在铁矿(767, 0.00, 0.00%)石期货、棕榈(8564, 30.00, 0.35%)油期货和期权上成功引入境外交易者,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此次规则修改仅针对交割制度,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五部规则。相关期货和期权品种原有合约以及交易、结算、风控等基础制度均保持不变。具体来看,此次规则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拟增加的规定包括:一是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持仓不得交割。二是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合约单位客户的持仓,在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拟增加关于验证交割资质的规定,以进一步明确客户参与相关品种期货交割应具备的资质。具体要求是:提出标准仓单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也应当遵守相关品种业务细则,因而此次修改拟增加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作为应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的市场参与者。

  据悉,在相关规则的修改过程中,大商所与实体企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业内专家细致研讨论证,不断完善各项规则及制度,保证制度适用性和可行性。此次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后,大商所将根据各方反馈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及制度,为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顺利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平稳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新浪资讯